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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7日,江苏省医保局发布《关于开展药品(医用耗材)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(试行)》,该通知显示,江苏省将开展药品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工作,分类制定负面清单,以规范企业在挂网、集采以及相关医药招标采购活动。
其中,在带量采购中,如果获得参与资格后,不参与报价、不参与谈判等;按发生次数记分,每次记30分。累计计分达到50分以上,该企业将被限制参与江苏省带量采购资格。
根据处置方式,30分≤累计记分<50分的,书面提醒,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标注信用记分。累计记分≥50分的,书面提醒,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标注信用记分,延迟新增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,对配送企业,暂停新增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。50分≤累计记分<60分,延迟和暂停的期限为1个月,每增加10分,延迟和暂停期限增加1个月,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对累计记分70分及以上的,同时进行约谈。累计记分≥50分,且存在一次性记分50分及以上的,处置期内限制其参与江苏省带量采购资格。
除了在集采中选价格产生阶段计分处置之外,在集采执行供应阶段也有相应的管理方式。
未按规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,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;按发生次数记分,每次记10分。
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及时供应产品,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;按发生次数记分,其中带量采购约定量内供应不及时的,每次记30分,完成带量采购约定量后供应不及时的,每次记10分。
不按中选清单供应产品,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;按发生次数记分,每次记10分。未按带量采购合同约定提供伴随服务,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;按发生次数,每次记5分。
责编:刘玫妍
主编:田茹
校对:朱晓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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